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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斑马线
案例:
2012年8月2日下午,一辆天津牌照大货车沿团唐公路行驶至一路口时,遇到一名行人沿人行横道步行横过道路,大货车没有来得及制动刹车,撞上行人,导致行人伤重不治身亡。经交管部门调查确认,大货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按照规定减速避让行人,导致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人行横道上,右拐弯或是左拐弯的机动车与过马路的行人争抢通行的情景并不少见。
11月29日10:00,在中环线与大沽南路交口,沿中环线由河东往河西方向的机动车在停车线前停了下来。横过中环线的行人们沿着人行横道匆匆通过,前往国华大厦方向。两边路口大约有二三十人,一齐走上斑马线。而此时从中环线方向右转大沽南路的机动车也没停,一辆接着一辆通过斑马线,不时响起汽车喇叭声。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类似的情况在本市很多繁华地区的路口都存在,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往往会与右拐弯机动车发生“交集”,而此时几乎很少有机动车会主动停车等候。
在营口道与南京路交口,几乎每次行人走上人行横道时,都会有右拐弯机动车“抢道”,而为了在绿色行人灯变成红色之前通过,不少行人也开始“抢道”,甚至直接离开人行横道,走到机动车道上去。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机动车在行经有信号灯的斑马线时,应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或者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毒驾
案例:
今年11月13日13:15,中山门大队交警在天钢路与富民路交口对机动车违法行为开展治理行动。行动中,发现一辆沿快速路辅路由河西向河东方向行驶的黑色雅阁轿车牌照尾号有改动痕迹。警方在布控后,在行至津塘路与广宁路交口时将其拦截住。
经现场检查,交警发现该车的前后牌照最后一位数字都用白色胶条遮挡、变造,且驾驶人不能当场出示驾驶证。经查,驾车人王某的驾驶证为注销状态,被查获时相当于无证驾驶。而交警在与王某交流的过程中察觉到,王某疑似有毒瘾发作嫌疑。
警方经检测确认,王某尿检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最终,王某因无证驾驶、变造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和涉毒等多项违法行为,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6000元的处罚,目前其已被执行拘留。
王某无证毒驾,幸好交管部门发现及时,没有酿出更大的惨祸。而在2013年1月,一辆小轿车沿津塘公路行驶至塘沽百兴里小区附近时,撞上一名行人,导致行人伤重不治。后经警方检测,小轿车驾驶人尿液样本中含有吗啡类阴性、甲基丙胺阳性,根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确认该驾驶人是毒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
据统计,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余名,近年来,毒驾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
2014年,交管部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67条规定,组织各支队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至目前,本市已经注销吸毒人员驾驶证11人。
据交管部门介绍,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3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3年的,才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