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五、切实保证公正司法
19.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制定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督促、反馈制度。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行使司法管理权全程留痕制度,加强对行使审判、检察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0.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促进公正高效司法。健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善司法体制,稳步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统一刑罚执行、统一管理司法机关人财物、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重大改革事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健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制定落实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办法。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健全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范围和程序,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
21.推进严格司法,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健全适用法律规则体系,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与监督。推进专业化审判,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进司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合理划分司法环节,健全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等制度,完善网上录入、流转、办理、审核和监督考评等机制。严格案件质量控制,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典型案件通报、庭审观摩评议、裁判文书评价和抽查制度,完善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司法业绩档案和专项督察等制度。健全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22.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健全保障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工作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优化选任、退出机制,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深化审判机关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落实监狱机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
23.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拓展诉讼服务功能。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推行网上信访、视频接访,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4.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切实保证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细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措施。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机制,完善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健全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制度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坚决惩治司法领域腐败现象。
六、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5.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制定落实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计划,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坚持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中小学法治知识课时、教材、师资、经费、法治副校长、考核等要求。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组织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法治网站、法治微信等普法平台建设,完善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推进以德治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26.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开展法治区县、民主法治村(社区)、学法用法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单位和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在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依法保护在津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
27.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强法律服务中心和工作站点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向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领域延伸。适时调整法律援助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标准,丰富救助方式,保证人民群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帮助。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加强公证等法律服务,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28.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群众依法维护权益意识,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构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责任制保障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创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医疗卫生、劳动关系、土地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物业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29.深化平安天津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以情报信息、实战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作为重点的防控运行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加快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点青少年群体、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专业力量和装备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治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