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晚网讯(今晚报记者高羽)弄清事实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的基础。病历和病历资料是一项基础性证据,对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和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对双方当事人关于病历和病历资料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