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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了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组。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可以说,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是一个科学、民主的过程,条例修订草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修订草案认真总结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按照中央和本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的新期待,共分为11章、95条,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突出对扬尘、燃煤、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有力的法律规制措施。二是针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等12类严重违法行为增设了按日连续计罚制度。此项制度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地方法规较早作出系统规范的。三是标本兼治,控罚并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治理大气污染。四是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妥善处理治理污染与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关系。五是公开透明,群策群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
征求意见自12月9日至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到条例修订草案之中。
对重点领域采取针对性法律措施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对2012年至今年4月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本市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按占比排序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针对这一特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当前天津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突出对扬尘、燃煤、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修订草案对于不同的污染源进行了分章规定。例如:在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由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本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网或者拆除;外环线以内不得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严格尾气排放标准,规定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遥感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建设施工工地、散体物料堆场、工程运输车辆等监督管理的规定。
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法律震慑
违法不改 按日连续计罚
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持续性地排放大气污染物,原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有效遏制这种持续性排污的严重违法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十二项违法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以罚款的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以前罚一次款管一个治理周期,现在只要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就按日进行处罚。”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介绍,按日连续计罚意味着如果在被罚款处罚后次日没有改正,那么第三天将按原来的处罚标准再次被罚,以此类推。这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震慑力。这也是京津冀地区首个出台的按日连续计罚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排污费大幅提高 阶梯式差别收费
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减排
条例修订草案在严格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综合运用其他手段防治大气污染。
这些手段包括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等,采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减排。天津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污费标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收费标准相比以前有了大幅提高,特别是后三项比原来提高十倍左右,并实施阶梯式差别收费,排放越少,缴费越少。
此外,修订草案重视科技手段在治理大气污染中的作用,规定了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等制度。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规定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均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举报违法属实将予奖励
大气治理,人人有责,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进来,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修订草案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在信息公开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市气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在保障公众参与方面,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