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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交管部门获悉,2015年1月1日起新一年度的机动车检验全面启动。机动车逾期不参加检验继续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强制报废。
凡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5年某月有效”章的,应按照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月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大型客车、校车除外)。
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天津市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办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天津市车管所、各车管分所、各支队安监大厅等场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为避免月底扎堆验车,当月应检车辆可按号牌尾字号,在对应的时间段内办理检验手续,号牌尾字号0至5的车辆,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内办理检验手续,号牌尾字号6至9的车辆,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到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挡玻璃右上角,无前风挡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上或随车放置。(记者冯琳通讯员焦轩滕飞袁锴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