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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日前出台《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危险房屋相关治理制度、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该办法的实施背景、治理要求和监督管理进行进一步解读。
目前,天津市已经确认的危险房屋共263幢、38151平方米,约占既有房屋总量的0.01%。随着房龄的增长、房屋的逐渐老化,如果缺乏日常维修保养和不正当使用,部分房屋可能会形成新的危险房屋。
《办法》明确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农村危险房屋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目前,房管部门已对确认的263幢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下发了《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在雨季和冬季组织做好安全查勘,定期巡查,实施重点监控。
《办法》明确危险房屋可以依法进行恢复性重建,规定需要整体拆除的单体危险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危险房屋的重建应当符合天津市规划要求,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
《办法》还设立了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制度等“6项制度”。(记者邵隽通讯员吴梅尹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