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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原面积规模高度不可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解读《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起,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危险房屋可以拆除重建了。
根据办法,天津市建立危险房屋恢复重建的治理渠道,明确危险房屋可以依法进行恢复性重建。规定需要整体拆除的单体危险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危险房屋重建时,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并依法办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危险房屋的所有人需要进行恢复性重建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重建进行会商。经会商确定可以进行重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照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进行重建的,不再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陆续设立安全普查信息档案制度房屋安全状态一查便知
从今年3月起,本市将陆续设立房屋安全普查、信息档案制度。今后您住的房子是否安全、房屋状态咋样,一查便知。
根据办法,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普查,普查结果记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并及时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各区县房管局对查勘发现的危险房屋,逐处逐间建立动态电子信息档案,电子信息档案明确记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这样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控辖区内房屋的安全、完损状况等信息,方便老百姓及时查询,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危房需设明显警示标志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今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都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行人和相邻人注意安全。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房屋公共安全警示责任。从今年3月起,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危险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解除危险之前,房屋所有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该标志应安置在显眼处,提醒过往行人和周围群众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对暂不能解除危险的危险房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房屋所有人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将有权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对于房屋所有人不履行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等相关责任。(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