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1月8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现代司法文明,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文明化的要求,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研究,共同制定《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
和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丽介绍:“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穿着带有看守所标识的囚衣、剃光头、戴戒具出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审理涉嫌一些高官犯罪,可以穿西服,穿便装,不剃光头、不戴戒具,体面出庭受审与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穿囚衣、剃光头、戴戒具受审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引起公众热议,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种现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趋势和现代司法文明。而且在刑事诉讼中,我们过于强调被告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去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市高院提出了司法服务优质化、司法工作标准化、司法形象文明化、司法队伍专业化的目标要求,也是该院努力的方向。在去年12.4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后,开始认真调研、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这个规定,目的就是把刑事审判作为落实“司法形象文明化”要求的一个突破口,从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人权入手,以法庭为最重要载体,力图更加全面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管教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对被告人不得实施人身侮辱行为。
二、司法警察提押、看管被告人时,应防止被告人脱逃,保证被告人人身安全。
三、看守所不得强行给被告人理剃光头,但本人要求的除外。
四、开庭审理时,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特征或附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饰,被告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正装或便装参加庭审活动。为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以下几种服饰应予禁止:
(一)背心、短裤等过于暴露的服装;
(二)表明特定身份的制式服饰;
(三)有色眼镜、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四)喜庆、丧葬服饰;
(五)其他同法庭氛围严重相悖的服饰。
五、被告人如无适合出庭的服装,应由看守所负责提供。
六、开庭审理时,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笼,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被告人有脱逃可能的;
(二)涉黑、涉恶或被告人有严重暴力倾向的;
(三)被告人有自伤、自残可能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解除被告人戒具的。
七、开庭审理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发言,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陈述权等诉讼权利,但有安全隐患情形的除外。
八、庭审时间较长的,应保证被告人必要的就餐、休息时间。
九、法庭应配备急救箱。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或有其他原因不宜长途押解的被告人,可在看守所附近设立的法庭开庭审判。
十、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实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缓和宽松的庭审氛围。
十一、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可结合其身心特点,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
十二、上述规定,在押被告人由看守所负责告知,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由法院负责告知。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