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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正式实施。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部分投诉案例,对《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消费者2014年8月购买了一台电视机,10月份安装使用后发现屏幕中有黑影,联系售后服务要求维修,对方表示无法维修,开具了更换单,但始终以正在调货为由未落实更换的承诺,消费者于12月11日向市场监管委投诉。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经营者于12月20日为消费者更换了电视机。
而《处罚办法》实施后,商家将要依法受到处罚。其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案例二:某外地消费者于2014年11月通过某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本市某网络经营者处购买一件服装,11月20日申请无理由退货,对方承诺5个工作日内退款,但直至2015年1月8日,退货款仍未到账。接到投诉后,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解,1月9日,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
《处罚办法》实施后,商家再出现类似行为将要依法受罚。其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处罚办法》对相应的侵权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罚款规定。
市市场监管委投诉举报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相关情况时,一方面应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