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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自己的汽车被其他车辆阻挡不能从车位驶出,一男子竟持砖头将“碍事”车辆砸损。事发后,法院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一审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3年11月1日20时左右,本市男青年刘某驾驶一辆骊威轿车来到红桥区咸阳路某小区内,将车辆停放在他人的固定车位上。次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准备开车离去时发现一辆马自达轿车停在前方阻挡其车辆,一气之下持砖头将该车的副驾驶位置玻璃、后风挡玻璃砸毁。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马自达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858元。后经查得知,被砸车辆所有人为上述固定车位的主人。
诉讼期间,被砸马自达车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综上,红桥区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