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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于夜晚在某存车处盗走一辆电动车,行窃过程被监控录像全程摄录。一周后,该男子再次来到该存车处准备行窃,结果被查看过录像的工作人员认出,当场落网。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1月9日23时,本市红桥区男青年王某来到西青道一家商场门前的存车处内,盗走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以750元的价格变卖。当月18日凌晨,王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被之前查看过监控录像的存车处工作人员认出并报警,王某当场落网。王某被抓获后交代了11月9日盗窃的事实,带领公安机关人员到北辰区宜白路涉案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电池修复店,起获了涉案电动自行车。因被告人王某持有精神残疾证,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在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王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