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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4日,北方网新媒体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召开的会议上了解到,新法修改的幅度大,包括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等多个方面。
据介绍,新修订的《广告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对公益广告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此外,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此外,根据新《广告法》,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将面临严厉处罚。新法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且可以并行处罚。在罚款标准方面,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原先规定的一倍至五倍提升为三倍至五倍,且增加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