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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年少轻狂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该让当事人“一失足成千古恨”,还是“浪子回头金不换”?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诉与不诉举行了一场公开审查会。
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刘某在一家饭店用餐,怀疑邻座的江某某是一年前曾殴打过他的人,遂将江某某拦截进而相互厮打,造成被害人江某某二级轻伤。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还在二分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将矛盾冲突减小到了最低限度。考虑刘某明显属于系一时冲动犯罪,一旦被起诉,刘某国企职工的“饭碗”很可能不保,与江某某的仇怨也必然加深,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检察官依法据实,提出了拟对刘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为了多方听取意见,2015年8月13日,二分院针对“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举办了首例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审查会由二分院公诉处负责人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均到场,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围绕“事实证据情况调查”和“不起诉理由调查”进行公开审查。期间,各参与方针对案件相关问题向承办人进行提问,并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书记员全程详实记录并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详细介绍了案情,一方面深入释法,结合本案解读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不起诉职能相关规定,说明了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另一方面强调了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绝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纵容,而是一种警示嫌疑人迷途知返悬崖勒马的法律惩戒,相当于给易冲动的青春安装了一个“调节阀”,通过适度的开关疏堵予以节制干预,使嫌疑人的行为不再轻易逾越法律,自觉做一个知法守法敬畏法律的公民。
“我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意见,同时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珍惜检察机关对你宽大处理的机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学会自律和自控,理智平和处理问题,趁年轻要多做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事情,多为社会注入正能量……”一名参与公开审查的人民监督员结合案件发表了个人意见。
近日,二分院依法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各方当事人表示接受。(北方网新媒体记者柴莹 通讯员陶强 高亚男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