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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定好《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21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8425、83608426,电子信箱:tjshuitiaoli@163.com。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节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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