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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昨天(26日)发布公告,经市政府批准,从下周一起,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启动,天津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或者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公告,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海洋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海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记者雷风雨实习生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