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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天津市环保局严格煤质监督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和覆盖面,自11月1日起,每半个月向社会公布炉前煤抽检结果和处罚情况,现向社会公布11月下半月燃煤设施炉前煤煤质抽查及烟气排放超标企业名单,环保局将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超标企业处罚。

备注:煤质执行标准参照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DB12/106-2015),其中注1执行非发电工业用煤二类烟煤标准(全硫≤0.50%,灰分≤12.50%),注2执行发电用煤一类标准(全硫≤0.50%,灰分≤12.50%),注3执行发电用煤二类标准(全硫≤0.80%,灰分<16.00%),注4执行非发电工业用煤一类烟煤标准(全硫≤0.40%,灰分≤11.50%)。

备注:废气执行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其中注1执行“SO2≤200 mg/m3,NOX≤400 mg/m3”排放标准,注2执行“SO2≤100mg/m3,NOX≤200mg/m3”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