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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总计30条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涉及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加强监测与管理等方面。其中,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将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根据《意见》,央行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不受经营时间、年度营业收入和净流入额上限的限制。同时,央行将研究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内投资。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促进租赁业发展方面,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央行将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方面,央行将探索建立与天津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此外,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记者刘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