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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期,有市民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对如何计算起止时间产生疑问,交管部门对此做出解释,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保留期限自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起计算,天津市小客车指标有效期自获得《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起计算,虽然都是6个月,但两者之间会存在时间差。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原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且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在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