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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谋财,与他人结伙多次盗窃挖掘机内的电瓶,后被当场抓获。日前,该男子被北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男子方某曾于2003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3月20日1时许,方某与朋友李某(在逃)经预谋,来到本市北辰区某村一处铁路施工现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两台挖掘机内的电瓶两块。后二人将电瓶变卖,并将所得赃款挥霍。尝到甜头后,二人于今年4月间故伎重施,再次盗窃上述两台挖掘机内的电瓶两块。5月12日1时左右,方某与同伙又一次欲实施盗窃时,因形迹可疑被村委会巡逻队队员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四块挖掘机电瓶价值1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