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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张璁)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该法的立法背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上世纪60年代由于全球原材料价格上涨,各国开始重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为了避免出现蓝色圈地运动,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促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公约明确规定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同时公约也要求缔约国对于本国的公民、法人、组织进入深海勘探开发要进行管控,这是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首要义务。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法。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表示,按照深海法立法的宗旨和有关规定,深海海底区域油气资源应该规定在深海法的规范、适用范围以内。
有记者提问,如果从事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来自外国的威胁,根据该法规定,海警或者是海监部门是否可以帮助承包者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此,孙书贤表示,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国的执法力量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孙书贤同时也表示,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和平开发利用深海资源是中国应该享有的权利。
我国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较晚,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目前,我国在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的同时,也积极开展环境调查和评价,努力发展环境友好型深海作业工具,积极开展深海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研究,并积极履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的义务,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
《人民日报》( 2016年02月27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