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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日前下发《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天,实施办法的相关细则和解释对外发布,对配偶子女管教不严等15种情形将被追责,“裸官”将可能被调整职务,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对配偶子女管教不严将被追责
《实施办法》提出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及时将那些锐意改革的干部大胆使用起来,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明确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办法》明确了15种问责追究的情形,其中包括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责情形中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裸官”将被调整职务
《办法》规定,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调整。这方面共列出了13种情形,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等。有这些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对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提出,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其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予以辞退。
核心
15种问责情形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
(七)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三)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
(十四)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