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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前方车辆一伤一亡,事发后,肇事者为救受伤的妻子离开了现场。庭审中,该男子辩解,自己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决书采纳了肇事者辩解。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章某(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以约每小时140公里的速度沿本市北辰区津宁高速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前方的另一辆小轿车,造成对方一人受伤、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章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10日,章某电话报警。公诉机关认为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不是肇事逃逸,事故后是为抢救受伤的妻子才离开的肇事现场。章某称发生事故下车后,看见妻子不动了,但没有看见对方的伤员,当时由于心里惧怕也没想到保护现场。当时妻子昏迷,自己就带着她去医院了。因为自己也受了伤,也做了检查,后来就拨打了110报警。
最终,法院认为章某驾驶机动车辆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章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章某提出不是肇事逃逸,是为抢救受伤的妻子而离开现场的辩解,结合章某当庭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实章某虽有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不能证实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故对此辩解,法院予以采纳。最终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