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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地下钱庄交易为代表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渐呈蔓延之势,经营规模明显扩大,非法交易金额进一步增长,不但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成为资本外逃和虚假外资流入的重要通道,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2005年,我国公安机关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继续对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依照“疏堵并举、防控结合、分工协作、依法办案”的方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重点整治并切实加强疏导,使防范和打击地下钱庄工作迈上新台阶。
全面部署重点出击
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战果丰硕
2005年伊始,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在京召开“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联合行动总结表彰大会”,认真总结了2004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联合行动的工作情况,对联合行动期间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并对2005年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第二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广东地区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的情况,又部署广东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于8月至12月在广东重点地区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
经过精心组织、缜密侦查,2005年各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重大案件,打击了非法买卖外汇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整顿和规范金融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在外汇管理部门配合下,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窝点47个,涉案金额上百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3100多万元;冻结银行卡、存折及银行账户2000多个,涉及资金折合人民币1.7亿元;罚没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人民币。
警地携手集中整治
取缔非法外汇交易场所净化市场
2005年,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当地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活动突出的地区和场所进行了集中整治,净化了外汇市场。
北京市公安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开展联合行动,对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附近的外汇非法交易活动进行重点整治,清理了一些不法人员。
200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不断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拱北口岸附近部分商户从事外汇非法兑换活动。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珠海市中心支局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展开调查,一方面通过有关商业银行调取犯罪嫌疑人交易记录,另一方面共同到被举报商铺实地暗访,摸清了拱北口岸地区非法买卖外汇的有关情况。2005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动近百人,联合组织了代号为“4.28”的打击非法买卖外汇专项行动,对拱北口岸地下商场中10家以销售饮料、香烟等商品为掩护,暗中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店铺进行突袭,一举捣毁了这些外汇非法交易窝点,当场收缴人民币48.5万元、港币19.2万元、澳门元12.2万元,并分别对11名违法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102万元人民币。此次联合打击行动是近年来珠海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行动,对维护拱北口岸地区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换汇,促进口岸经济的繁荣稳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加强调研完善对策
最大限度打压地下钱庄生存空间
2005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多次赴广东等地指导办案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综合治理地下钱庄问题的研究工作。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对外贸易的增长以及公民因私出境政策的放宽,公民个人及企业的外汇需要量越来越大。而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对于购汇的主体资格和额度有严格的规定,便造成一些外汇需求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满足。同时,按照我国现行外汇制度,很多货币如台币等不能与人民币自由兑换和直接汇款,造成民营企业融资用汇困难,而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和转款手续简单、结算快且费用低,这便导致许多企业、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运作。
公安机关经过对上述情况的研究分析认为,大量企业和个人因对人民币和外汇的市场需求而成为地下钱庄主要客户和供汇群体,是导致地下钱庄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因此,仅靠开展打击行动不能彻底根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不断深化金融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调整金融、外汇管理等有关政策,使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需求能够得到及时、平等的满足,并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群众、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买卖外汇、汇款等金融业务,才能最大限度地打压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对现行外汇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梳理和完善:外汇管理部门放宽了部分外汇账户限额和外汇资金运用限制,扩大了企业外汇收支的自主性;提高了个人因私购汇限额,简化了购汇手续,如取消了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要求;简化了自费留学人员的购汇凭证,同时,还大大降低了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要求,将人民币保证金金额由原来的2:1降低为每笔2000元人民币。此外,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进行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所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购汇金额没有数量限制,这就为居民个人境外消费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上述措施的实施,使企业和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基本上已得到满足。与此同时,为满足日趋旺盛的韩元现钞兑换需求,根据我国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青岛国际银行在辽宁、山东、吉林、湖南部分地区试点开办个人韩元现钞兑换业务。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境内韩元现钞的兑换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三部门完善协作增强合力
织就打击地下钱庄天罗地网
为了把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斗争进一步推向深入,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三部门在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工作中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合力,织就了一张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天罗地网。
公安部经侦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线索核查方面的工作加强。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9月,公安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督办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几年来,在“联合办公室”工作机制下,公安部经侦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力合作,在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严厉打击了外汇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
2003年11月,公安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明确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合作机制、合作内容、合作程序,有力地促进了双方在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线索的移送和核查等方面的合作。
2005年6月,公安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共同制定下发了《破获重大外汇违法犯罪案件奖励金颁发办法》,对破获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安及外汇系统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2005年12月22日,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共同召开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2005年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联合行动工作情况,表彰了在联合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今后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工作做出了部署。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在可疑交易线索核查方面形成机制。自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在可疑交易线索核查方面密切协作与配合,共同侦办了新疆“8.19”专案等重大案件。
2005年4月,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核查可疑交易线索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合作机制,并建立了情报会商制度,确定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共同研究议定拟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核查的可疑交易线索。此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情报会商,共同对可疑交易线索开展了核查,并对其中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了查处。
针对地下钱庄往往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资金的情况,只有不断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控、核查制度,才能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控制犯罪嫌疑人动向及资金流向,使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无处藏身,而这离不开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公安部在原有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协作的基础上,又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派驻联络员,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协作机制。联络员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掌握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有关工作情况,对涉嫌经济犯罪的重大线索立即部署开展调查等。这种打击地下钱庄和各种涉汇、洗钱犯罪活动的新协作机制的逐步建立,使防范和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合力。
各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以联合开展打击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北京、上海、浙江、重庆、湖北、青海、江苏、河北等地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签订了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合作规定或备忘录,对三方在合作目标、合作机制、案件移送、职责分工以及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凭借反洗钱协作机制搭建的交流平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讨会、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极大地发挥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核查制度的优势,较好地实现了对可疑交易对象资金交易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初步形成了防控和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的合力。
公安机关风险提示
非法买卖外汇是地下钱庄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为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作为守法企业和公民,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买卖外汇,不应参与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参与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对企业和公民来说也颇具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地下钱庄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包括客户交付给地下钱庄用于交易的资金,将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并上缴国库。在此,公安机关提请广大有外汇需求的企业和公民,应通过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等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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