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这是《产品质量法》修改后在全国第一个地方制定的打假法规。
去年以来,江苏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假联合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产品质量法》不是一部打假法,打假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新《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促进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大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解决“打不死、打不痛”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这项《条例》在充分吸收相关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对“假冒伪劣”商品作出了具体界定,为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准确严厉地打击假冒伪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目前已确定“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等11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还列举了5种视为假冒伪劣的商品。
为加大打假力度,江苏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以及利用假冒伪劣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也列为打击对象。
这次立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新设定了一些处罚法则,填补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空白,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处罚力度。有关部门认为,这将加大打假治劣的有效性,打假将可以“打痛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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