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政府采购引发的第一宗行政官司。香港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状告深圳南山区人民政府和南山区财政局,指责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及其服务项目的采购违反法律,诉请法院判令该环保项目采购行为无效,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原告道斯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1999年8月18日,南山区政府就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关工程和服务项目,直接向深圳市能源集团总公司采购,这一采购行为没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依照《采购条例》,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出招标公告,并由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供应人参加投标。2000年9月14日,道斯公司以“社会监督者”身份向南山区政府和区财政局发出投诉书。9月22日,南山区财政局对投诉书作出答复。但道斯公司称,答复有意回避该项目的工程和服务由谁负责采购等实质性问题,而南山区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城管办与能源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一事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道斯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纠正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在庭审中,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南山区政府在答辩中称,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建设不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在该项目中,能源集团公司是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南山区政府援引深圳市计划局有关文件:“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拟由企业投资,所需建设资金由能源集团自筹解决”,证明区政府在该项目中并未使用财政性资金,因此不是政府采购,不适用采购条例。南山区政府还在答辩中表示,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是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并由计划部门审批安排确定,任何企业或个人无权干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王跃春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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