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沉仁干今天于此间表示,废除现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全面修改《著作权法》,使其与TRIPS和《伯尔尼公约》相协调,提高对本国作者和传播者的保护水平,给外国版权所有者和邻接权人国民待遇,是解决TRIPS与中国现行版权法律冲突最可取的建议。
正于此间参加第二届全球化论坛的沉仁干,在就“中国经济发展与WTO’发言时特别谈到了入世与中国版权保护问题。
沉说,由《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刑法》的有关条款构成的中国现行版权法律,同属于《WTO协议》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存在一些冲突。特别是自一九九二年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一九九三年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后,对外国人的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已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而对本国人的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则与TRIPS的要求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保护范围、授与作者的权利、行使权利的限制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
沈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能无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潮流,不管人们愿意与否,加入WTO已是不可改变的事实。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版权产业界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作出努力。
一是制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策法规;
二是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即国内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积极开拓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有效进行两种贸易即书刊、影片、音像制品、软件等物权的贸易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版权贸易;
三是吸收、培养、重用大批具有爱国主义思想的高素质人才;
四是以大城市为中心加快建立一批大型的版权产业基地与集团,争取让这些大集团能控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国内版权产品市场,并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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