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价”即讨价还价。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长期以来,似乎对什么样的场所下、什么样的商品可以进行讨价还价形成了约定俗成的默契。然而,在如今纷繁复杂的商业运作环境下,此种默契却仿佛有些“不顶用”了。
福州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一日,他照旧到一家国有商场购物,却意外发现这家自已光顾了十几年的商场里的商品居然暗中可以还价和打折,有的商品最高甚至能砍下50%。王先生心里顿生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国有商店是不允许砍价的。王先生就此认定由于不知道可以还价,以前在这里购物肯定是吃了大亏。
当了一辈子家庭主妇的李大妈如今也越发捉摸不透这个“砍价”的门道。李大妈说,几年前,买东西和对方磨破嘴皮大“砍”一番还是顺理成章的事,可现在好像不流行“砍价”这旧一套了,流行什么“打折”、“优惠”,进了商店,得问能打几折,能有几成优惠,如还是砍价老一套,人家可能会说你老土。
像王先生、李大妈这种“砍价”的困惑时下并不少见,同样的商品,人们往往知道“砍价”就便宜买,不知道“ 砍价”就照价付款。记者觉得,其实无论是允许“砍价” 还是“打折”,最起码商家要明确标识,如哪些商品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哪些商品是能够打折优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便打折处理,物价法也规定要明确标识商品的原价和现价。而目前一些商家不向消费者明示哪些商品可以砍价或打折,以含混的方式,打着明码标价的幌子,蒙骗不知情的消费者,这其实就构成了一种不公平的交易,有商业欺诈的嫌疑。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消费者也还有一项权利是“知情权”,因而商家在交易方式中有何条件则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这样也才能真正让消费者实现“明明白白的消费”。
想不想“砍价”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能不能“砍价” 则必须由商家明确告诉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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