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政府党组制定了《省政府领导同志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制从总的原则、应负责任、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和措施保证5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对省政府领导班子和省长、副省长在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对责任内容进行了分解,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风和反腐败抓源头4个方面共15项工作。对责任追究作了具体规定:分管部门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酿成恶性案件的问题;疏于教育和管理,发生大案要案的问题;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包庇袒护的问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失察失管的问题,省政府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视问题性质和情节,提出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5种形式。需要对省政府领导追究领导责任的,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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