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一名海关工作人员作出终审判决,以放纵走私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殷玉俊有期徒刑6年。据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以放纵走私罪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
199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殷玉俊利用担任上海吴淞海关出口科负责审单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贿金共计7万元。殷玉俊为帮助李某谋取利益,在明知李某等人利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搞假出口进行走私的情况下,仍对李某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所列明的来料加工化工产品不予抽查,而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其本人的工号章,在登记手册上加盖“沪关保险讫”章,全部予以空审通过,致使李某等人利用假出口走私化工原料3000余吨,偷逃关税、增值税合计12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殷玉俊身为海关人员,明知走私货物还予以放纵,给国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放纵走私罪;期间,又收受走私分子贿赂7万元,构成受贿罪。据此,二中院对被告人殷玉俊作出了上述判决。(陈毛弟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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