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规范征地工作,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征地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地资源部今天在此间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公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国土资源部实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一次尝试,同时也开通了公民了解政府工作、反映自己意见的渠道。
据了解,这次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分别就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行政管理人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界定。
《草案》提出,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就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举行听证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草案》提出,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草案》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据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于2001年7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此外,社会各界人士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电子邮箱地址是:weili@mail.mlr.gov.cn。(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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