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据悉,此次加征特别关税的商品涉及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共60个,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客运车辆等。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是:特别关税税额等于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特别关税税率。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完税价格均包括加征的特别关税税额。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2001年 第1号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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