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着火,消防队员赶来救火,却把楼下大水漫灌,引起纠纷。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楼上的住户需要赔偿楼下住户因被淹遭受的损失。
据了解,此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国内少有,它的判决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案原告史丽荣,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一栋商品楼的东单元一楼东户;被告斯琴,住原告楼上。
1999年11月2日下午,楼上斯琴家发生火灾,当时室内没人。消防队员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迅速进行扑救。由于火势较大,用水较多,大量的水浸入楼下史丽荣家中,使室内物品及装修部分受到浸泡和污染。
在现实生活中,楼下住户被淹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楼上住户又是自家着火,属意外事件。是自认倒霉,还是自觉维权?本案中,史丽荣选择了后者,向呼市新城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2000年8月3日,内蒙古高院技术鉴定中心对原告室内受损物品进行了评估,结果是重置价值为18917元。
一审新城区法院认为,因被告家中失火,消防队员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使原告室内物品及装饰因水浸泡而受损,紧急避险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火灾是由于自然原因所引起的相关证据,因而被告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
新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斯琴赔偿原告史丽荣装修损失11918元,地毯清洗费100元,公证费600元,合计12618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斯琴不服,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市中院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在火灾发生的当天,既未发生地震,也没有出现雷鸣电闪,故起火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消防队也未作出火灾是人为引起的结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作为引起火灾险情的人是正确的。呼市中院依法支持了新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断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即转嫁给致害人。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在被告而非原告。
本案中,火灾和损失的事实已经存在,致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被告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不能提出免责事由:或者是不可抗力;或者是产品责任;或者是有第三人故意纵火或过失引起火灾,所以法院推定其有过错。(郑研 任彦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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