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第316号令,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理顺了领导和工作关系;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为搞好征兵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严格了征兵工作程序,为保证新兵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宽了征兵范围,为征集高素质兵员创造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公民和单位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我国现行的《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公布实施的。16年来,《条例》对于促进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以及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此次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对其2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由原来的10章49条修改为10章55条。《条例》新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条例》对兵役登记的实施、选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及平时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考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的行为,单位和组织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扰乱征兵工作秩序、妨碍征兵工作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违反兵役法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均明确了处罚措施。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王鹏 冯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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