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在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市打工的申洁勇一家三口患上艾滋病,他们认为艾滋病是妻子在产前输血感染的,于是他们把输血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和苏州市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告上法庭。今年9月12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吴县市后更名为吴中区)宣布了一审判决: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一次性向原告申洁勇等人赔偿26万余元,另从原告方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每年分别向申洁勇和其女申呈支付90104元,至其治疗康复时止。
生产输血引来祸端一家三口同染艾滋
今年31岁的申洁勇,家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武安镇申家嘴村8组。1993年与陈修梅结婚。婚后,他们到苏州市吴县市工作。1997年5月,陈修梅怀孕。1998年1月,陈修梅怀孕的第31周时,她患上了妊娠合并严重贫血。1月16日,她住进了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天,医院为她输了A型全血400毫升,以纠正贫血。
当年2月5日,回到南漳县老家的陈在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手术分娩出一女婴,医院为其输O型血300毫升。之后,南漳第二医院先后为陈修梅输血两次,共输血1250毫升;同时还为陈修梅输入人血白蛋白50毫升。
去年初,陈修梅又一次咳嗽,流鼻涕,几个月过去了,不仅“感冒”未愈,而且身上出现了皮疹。5月,申洁勇送妻子去苏州市第二医院就诊,医院于7月13日将陈修梅的血样送到苏州市防疫站,进行艾滋病初筛。结果显示,HIV抗体为阳性,这就是说,陈修梅已经是艾滋病患者了。
申洁勇带着女儿申呈到湖北省艾滋病检测中心检验,经确认申洁勇和女儿申呈也属HIV抗体阳性。也就是说,申洁勇一家三口都染上了绝症病毒。一家人同染艾滋病在全国乃是首例,被医学界称之为艾滋病1号家庭。
一纸诉状告了医院天价索赔1300万元
去年9月10日,申洁勇一纸诉状送进了吴县市人民法院,要求江苏省吴县市第一医院和湖北省南漳县第二医院赔偿300万元。后经律师计算,索赔增至1300万元。
为了弄清案情,吴县市法院又追加了三名被告:给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供血的单位苏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江苏省靖江市中心血站、为南漳县第二医院提供50毫升人血白蛋白的襄樊同和大药房。
吴县市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8个月调查,直至今年5月17日才开庭审理此案。
未及开庭妻已离去五方被告全不认账
就在申洁勇一案的起诉立案到法院开庭之间,去年11月6日,他妻子陈修梅走完了她人生最后旅程,死于艾滋病,死时年仅30岁。法院依法通知陈大友、曾广芬(陈修梅的父母)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
5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答辩。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陈修梅、申洁勇、申呈感染艾滋病病毒,与苏州市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血站、靖江市血站、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同和大药房的输血、出售及注射人血白蛋白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五被告均否认原告感染艾滋病毒与自己有关。
经庭审质证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各方所举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苏州市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血站、靖江市血站所举的证据客观真实,应予认定。苏州市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输入陈修梅体内的400ml全血,经过了抗-HIV项目的初检、复检,为符合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血液。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苏州市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血站、靖江市血站的医疗、采供血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同和大药房售出的进口人血白蛋白,事实上,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陈修梅住院前已经购进。这与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该药品专门为陈修梅购买并注射在陈修梅身上的辩称主张,自相矛盾。其次,据上海市医疗专家陈述,至今尚未有注射人血白蛋白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法院认为,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同和大药房出售人血白蛋白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庭质证认定责任祸首锁定南漳二院
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未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展采供血业务。且其所采供的血液,不经抗-HIV项目检测,即输入陈修梅体内,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所举全部证据,亦均不能证明3次输入陈修梅体内的1250ml全血,进行了抗-HIV项目的检测,不能确认为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质量标准的血液。
据此,法院推定: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采供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申呈在陈修梅输血后出生,申洁勇系陈修梅丈夫。陈修梅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可以传染申洁勇、申呈。
法院认定,苏州市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血站、靖江市血站及同和大药房与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采供血行为,违背了国家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具有过错,与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襄樊市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赔偿申洁勇、申呈、陈大友、曾广芬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汪文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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