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最大的一宗系列案在惠州向媒体公开,惠阳唐京灵塔格位买卖纠纷系列案件已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111宗,仍有500宗正在惠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之中。
据了解,由1个被告611个原告发生的这宗系列民事诉讼案,是我国首宗灵塔格位买卖纠纷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度成为海内外媒体追踪报道的焦点。由于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经过两年的诉讼之后,日前部分案件已经有了终审结果。惠州市中级法院对其受理的111宗由唐京公司提起上诉的灵塔格位买卖纠纷案件已分别作出二审判决,终审结果已陆续分别向当事人送达。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999年上半年,惠阳市人民法院正式陆续受理买受人诉惠阳唐京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灵塔格位纠纷案件,并相继于1999年底前审理完毕。判决认定唐京公司与买卖人之间买卖灵塔格位的行为无效,唐京公司应返还灵塔格位款。唐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0年初上诉于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共立案111宗。在唐京公司上诉的同时,惠阳市法院又于2000年陆续受理买受人起诉该公司的案件500宗。鉴于第一批案件已在中级法院二审,惠阳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后面受理的案件延长审限。现在,该500宗一审案件正待结案。
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惠阳唐京公司是于1994年7月11日依法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年7月被批准立项兴建灵塔园以来,已在惠阳市沙田镇建成具有主塔、吉祥楼、如意楼、富贵楼等28处景区及道路、绿化、电脑管理中心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灵塔园区,已建成存放骨灰的灵塔格位6万多个。1996年4月10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对外营业,并经惠阳市物价局批准,每个灵塔格位的销售价格为3600元至20000元。现在该灵塔园已存放骨灰的灵塔格位2000多个。
1996年6月后,经国家工商局批准,唐京公司分别在广州、深圳、汕头等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还在各市设立销售点或营业处。唐京公司在对外销售灵塔位的过程中,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开设课堂讲课,在各种刊物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极力宣传购买灵塔位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可以自由买卖、转让和赠与,并可从中赚取高额利润等,诱导消费者投资。因此,广东省民政厅根据有关部门的反映,于1997年向国家民政部提交《关于对惠阳市唐京灵塔园跨地域销售灵塔位的情况报告》。同年5月29日,民政部作出了明确答复。此后,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惠阳市民政局先后发出《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惠阳市唐京灵塔园经营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民政部门的上述复函和通知的内容与唐京公司最初宣称可以自由转让、买卖灵塔位的承诺正好相反,因而引起纠纷,投资者陆续起诉唐京公司,要求返还购买灵塔格位和赔偿损失。
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处理上没有区分民政部民事函(1997)97号文前后的行为以及购买者自用还是他用的目的,故应予纠正。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惠州市中级法院对涉及唐京公司灵塔格位买卖纠纷的四种类型案件分别作出判决。
一是灵塔位买卖纠纷,即买受人向唐京公司购买灵塔格位后,现要求退回灵塔格位和要求唐京公司退款的,判决结果是:1997年5月29日以前,有火化证明、死亡证明、火化同意书的,购买者本人签署的身后火化同意书,买卖行为有效;无以上证明的,依案情确定适当数额为自用,购买用于自用的有效。1997年5月29日以后,无火化证明、死亡证明、购买者本人签署的身后火化同意书的,买卖行为一律无效。
二是灵塔格位转让款纠纷,即买受人购灵塔格位后,又委托唐京公司将塔位转卖,现买受人要求唐京公司支付该转让款的,判决结果是:确有协议证实双方达成了委托转让协议的,唐京公司应予退款;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委托协议的,不予认定。
三是退款协议纠纷,即1997年5月29日民政部作出民事函(1997)97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于1997年7月21日转发该函后,唐京公司与买受人达成灵塔位退款协议,现买受人要求唐京公司按协议退款的,判决结果是:协议有效,唐京公司应予退款。
四是唐京公司的业务人员,既销售唐京公司建的灵塔位,又销售其他公司的灵塔位,但销售其他公司的灵塔位收款收据上又盖唐京公司的公章,现要求唐京公司退款的,判决结果是:唐京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唐京公司应当对业务人员的所有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分别按第一种类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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