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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过年到饭店里吃年夜饭已成为这两年人们的新时尚,当你在订餐时是否听到过服务小姐反复强调的消费的最低额度;当你在走进某家餐厅或是酒吧时,是否见到过门口、橱窗上的牌子上明显的提示着,这里“严禁自带酒水”或是“拒绝食用餐厅以外的食物;许多消费者将这类事情视为“商家的规定,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也为了不失面子,很多人都变得“自觉了,习惯了。但你知道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这些不合理的要求。
在一家酒店的餐厅里,记者采访了几位正在用餐的顾客。一位天大的学生说:“现在很多地方都对顾客有这样的限制,我和同学曾经在一家快餐店吃东西,当时喝的可乐是自己从外边买的,原因是外边买的价格比那里便宜一半。可吃了没多久,服务生就客气地告诉我们,他们有规定,餐厅里不能食用其他地方出售的食品。当时我挺生气,但觉得也许这真是人家餐厅的规定,因此只得将自己的可乐收了起来。现在这样的地方太多了,也就只好认了。
对此,多数经营者的回答是,这样做是因为担心顾客自带的酒水和食物有质量问题,吃坏了肚子怕分不清是谁的责任。而一位在酒楼工作的人士曾私下透露:有些酒店酒水的价格往往要比市场上高出50%甚至是一倍,这里面利润太大了。顾客在消费时单酒水消费就占了1/3,甚至是一半,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曾经有人调查过,某海鲜店高度五粮液每瓶报价是480元,低度五粮液每瓶380元;某大酒楼高度五粮液每瓶报价是480元,低度的4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关人士认为,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一些地方的餐厅酒店自主约定禁带酒水,就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且这也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另外,经营者的此举也是一种暗示: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禁带酒水不符合有关法规《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带酒水明显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为此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很少接到消费者对酒楼禁带酒水的投诉,这也反映出消费者在这方面自我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如果接到这些投诉,市消委会按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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