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克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克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副市长负责分管城市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克明受贿数额达人民币452.15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达23次,所犯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赵克明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79万余元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另外380万元的同种较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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