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别人抢劫来的汽车或其它物品,算不算犯罪?前日,深圳中院对收购赃物的陈加欣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31岁的陈加欣事业做得小有起色,有了积蓄,一心想买部中高档小汽车。2001年初,陈听说南海市有人要出卖一辆凌志小轿车,价格很便宜。他闻讯后立即找到卖主商谈,结果陈以17万元就买到这辆价值约47万元的高档车。
然而,这辆凌志小轿车却来路不正,这辆凌志车是罪犯林俊斌等人于2001年1月11日在深圳市滨河路抢来的,属赃物理应追回。陈加欣明知警方正在追查这辆赃车,却将车转移到东莞市大朗镇藏匿,最终还是被警方查到,陈加欣因此触犯我国刑法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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