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月16.5元调整为每月18元。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两部分。失业保险金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补助金保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两部分。其中,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每年年初调整,且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自去年4月份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12元调整为每月450元。今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由每月16.5元调整为每月18元。
另外,今年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所增长,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本市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今年本市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每月680元。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上限限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如实申报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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