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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下岗失业人员将又多一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核发工作于本月24开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证的发放对象、适用范围、申领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哪些人可办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有本市正式户口且准备再就业的下列人员: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企业内部的退休、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或无再就业愿望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属于下岗人员的,6个月内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属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自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月起,民政部门重新计算其家庭收入;其他失业人员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前,应到户口所在区、街的职业介绍机构办妥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如何申领
本市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后,如何办理其领取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详细解答。
一是申请。由下岗职工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二是审核。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核实其下岗、失业身份、就失业状况、下岗失业期限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签署意见,上报有关部门。三是认定。各行业局、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认定工作。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认定工作。中央及外省市驻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受理。核实认定手续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是审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工作,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特别指出的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时,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享受什么优惠
《再就业优惠证》的内容有哪些,是社会所关心的问题。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政策记录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等内容。该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小额贷款、服务型企业或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市有关部门要求,本市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后,各基层单位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再就业跟踪服务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每月20日前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明细表》等数据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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