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同时,本市在以下设立的收费项目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予以定期免收照顾。其中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出租汽车业和长途运输治安联防费;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联运管理费;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防疫防治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该规定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小额贷款现在能申办
昨天,本市《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运作,担保中心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办法》规定由财政筹集资金建立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贷款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天津市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目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已开始受理小额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到其所在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登记。
小额贷款对象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指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有自谋职业的项目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2万元以下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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