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前本市出台了《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其中确定了对相关企业可享受4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据介绍,服务型企业指服务业中利用设备、工具、场所、技能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等。商贸企业指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实行书面申报制度,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区县劳服管理部门或所属行业局(总公司)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下同),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是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三是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四是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有关减免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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