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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两名农民因用私自配制的炮药做爆竹,结果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刑。
陈某、邵某是宁河县芦台镇某村村民。2002年5至6月间,陈某从河北省宁晋县某村购得制作“炮药”的原料氯酸钾100公斤、引信10000米及其它物品。同年11月,陈某卖给邵某氯酸钾50公斤和引信25捆,并向其提供制作爆竹的工具和传授了配置“炮药”的方法,还答应为其销售爆竹。此后,陈某自己配置“炮药”35公斤制作爆竹;邵某配置“炮药”10.5公斤制作爆竹。案发后,陈某、邵某所配置的“炮药”经鉴定,均为氯酸盐类含铝炸药,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宁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邵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故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和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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