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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以及1984年后参加工作,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以来,全市已有5万多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有关问题又做出新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据悉,再次补充规定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均列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而此前的发放对象是有本市正式户口且准备再就业的相关人员)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以及1984年后参加工作,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此前限定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此前限定为未实现再就业的国企失业人员)三、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国企扩大到集体企业人员)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此前规定为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凡符合规定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各级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发证手续,对就业意向不明确的,一律按“其他就业”统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后,暂不停发失业保险金,待其取得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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