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的汽车被盗是因车锁不安全导致的,徐先生将销售该车防盗锁的代理商告上法庭,索赔四万余元。日前,丰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徐先生起诉称,2002年2月25日,他在某汽车销售中心处购买了对方代理销售的某汽车排挡锁一把,并由工作人员将锁安装在车上。销售商赠送的该车锁的宣传资料称,该锁为双生子母银合金锁钉,不怕电锯、电钻和万能钥匙的破坏,组织结构严密,采用特殊高硬度合金钢制造,经反复重压测试证明了其坚固耐用的特性,被世界各国肯定为最佳的汽车防盗锁。
两个月后,徐先生的汽车被盗。盗车者后在山东落网。经公安机关对该车进行检查,认为盗窃者仅用简单的手锯就将该排挡锁锯断,毁坏车钥匙门后盗窃成功。
徐先生认为,被告故意夸大事实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造成了原告的经济、精神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公安局给线人的20000元奖励,到山东取车的差旅费2800元,被盗车的损耗及更换车锁的费用8315.3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41115.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