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塘、汉、大建城区内鸣放喇叭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娱乐活动
-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噪声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的四大公害之一,据对近年来本市各级环保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统计,噪声问题占总数的40%左右,到了夏季更是接近70%。尤其社会生活噪声,由“七五”末期的占噪声源总量的30%左右上升为46.8%,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
为此,新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共48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对1996年发布的原《办法》重新修订,以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深化的需要。
噪声超标企业应迁
夜间施工提前申请
修改后的新《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管措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搬迁和停产。
对建筑业,新办法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在中小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作业,可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
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材车辆,必须当日19时进入,23时前离开。
对于确因技术条件限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要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监督下,与受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调,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禁止高音喇叭揽客
家装娱乐活动限时
对于社会生活产生的噪音,新《办法》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音的音响器材,以及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在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各类运营车辆不得使用广播喇叭招徕顾客;
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标准,并应当控制夜间经营时间;
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业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
严格规定处罚额度
受害者可依法索赔
新《办法》对噪声污染制造者增加了处罚力度和处罚额度,受害者可依新《办法》向污染制造者进行索赔。
新《办法》第29至42条,重点对违反新《办法》将受到哪些处罚做了严格规定:拒报、谎报环保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还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数额需通过法律程序确定。
噪声污染找谁投诉
职能部门分工明细
环保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包括: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工业生产活动中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居民稠密区开办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公安部门(含交通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社会噪声、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交通道路两侧汽车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此外,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摊点的清理。
铁路部门负责火车噪声。
港航监督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噪声。
民航管理部门负责飞机噪声。
广大市民可按以上分工,找有关部门投诉噪声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电话:12369。
噪声排放标准有细分 禁止报警器的地区及时间
噪声源四大类型 各有规定来管理
深度新《办法》 相关用语含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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