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工伤保险制度在天津实施,从今年1月份开始,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一般不超过1年,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根据最近出台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可仍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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