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并将从今年2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将为保障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作用。
此次出台的《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新出台的《办法》提出,市、区县要设立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处理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办法》还特别对争议的处理期限进行了限定,提出在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当仲裁委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出现错误,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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