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的产生背景及现实意义
《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北方网消息:《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将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今后凡是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如单位业务活动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资料、个人所有的反映重大事件及历史人物的文稿、信札等资料,将依据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档案所有者如转让或邮寄出境,应提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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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午,天津市档案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关于实施《天津市非国有档案管理规定》的新闻发布会。 |
这是自1999年《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出台的第一部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档案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形式、服务方法及安全保障措施。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所有者代为保管申请后,在3日内依据《规定》审结。对符合条件的,2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档案代为保管通知书,并通知档案馆代为保管;对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该《管理规定》中所指的集体所有的档案主要包括:单位的设立、变更、土地使用、基本建设、社会保险、财会、税收、审计、统计、股权、债权、债务、协议、合同等资料和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资料;个人所有的档案主要包括:反映社会变迁、重大事件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实物资料,反映民族、民俗、宗教、名胜、古迹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实物资料,以及历史人物、知名人士的文稿、信札、日记、谱牒、声像、照片、实物资料等。
档案所有者向市或区县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应当于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前10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决定,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具有重要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档案所有者应提前10日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7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发放。
据悉,近期天津档案管理部门将举办宣传《管理规定》和向社会广泛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的活动。(记者/郭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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