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藏的珍贵历史资料今后将按《规定》办
《管理规定》的产生背景及现实意义
《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当前的实际,本着少管、管住、管好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规定。
首先,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天津实际明确了管理的对象和范围。什么是非国家所有档案?《规定》设定为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里面强调的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那么,哪些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呢?《规定》分两部分进行了设定。一是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产生的资料,主要包括:单位的设立、变更、土地使用、基本建设、社会保险、财会、税收、审计、统计、股权、债权、债务、协议、合同等资料和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资料。这部分档案既是一个单位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凭证,又是实现国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工作的实践中,具有较高的查考利用价值;二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反映社会变迁、重大事件、民族、民俗、宗教、名胜、古迹方面及历史人物、知名人士等的文稿、信札、日记、谱牒、图表、声像、照片等资料。这部分档案资料一般都具有较多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记录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是人类社会文化瑰宝,是全社会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史料研究价值。因此《规定》将这些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入了管理的范围。
其次,《规定》明确了各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明确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要履行依法监管的职责、查处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和档案开发服务。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的精神。本着这个精神,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监管过程中将依法对档案所有者进行监督和指导,帮助指导个体私营企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社会组织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档案管理机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简便易行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为个体私营企业培训档案业务人员,根据个体私营企业档案工作特点,编写专门教材,突出实际操作性。定期开展个体、私营企业档案业务交流,为其档案工作人员开展业务交流牵线搭桥。加强档案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如档案整理、业务咨询、开发利用及档案信息数字化等。还要充分发挥各级档案馆、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档案网站的作用,积极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政策及业务信息服务。对于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代保管、档案修复服务等等。依据《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三,《规定》明确了档案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明确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档案依法享有占有、公布、利用的权利和收集、整理、保管的义务。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由其单位自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禁止涂改、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应当说,这些要求都是很明确的,也非常具有操作性。个人保存的档案要由个人妥善保管,防止损毁或丢失。档案所有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保管。单位或个人捐赠或出卖档案的要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因单位终止的其档案归属依法向变更后的单位移交,没有接受者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档案馆移交。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档案所有者对档案保管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规定》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时间和程序。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申请档案部门代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档案所有者代为保管申请后,在3日内依据《规定》审结,对符合条件的,2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档案代为保管通知书,并通知档案馆代为保管;对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档案所有者向市或区县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应当于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前10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决定,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档案转移的有关规定。对具有重要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档案所有者应提前10日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7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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